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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胡堅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4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對於無自救力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應扶助、養育及保護,而不為其生存必要之扶助、養育及保護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賭博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所示之第二欄犯罪日期及確定判決日期應分別更正為「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賭博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

書 記 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4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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