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對於無自救力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應扶助、養育及保護,而不為其生存必要之扶助、養育及保護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賭博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所示之第二欄犯罪日期及確定判決日期應分別更正為「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賭博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