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9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與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五
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宣告刑欄所載。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科罰金,以銀元參佰│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11條第2項 │10條第1項 │ │ │ │ │ │ │ ├───────┼─────────┼─────────┼─────────┼─────────┤ │犯罪日期(民國│94年7月間至95年1月│95年1月23日、95年2│95年2月21日 │95年12月4日 │ │) │22日、95年2月21日 │月21日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1177│95年度毒偵字第1177│95年度偵字第9914號│95年度毒偵字第8276│ │ │ │號 │號 │ │號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065號│95年度訴字第1065號│95年度簡字第5500號│96年度訴字第141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5年6月19日 │95年6月19日 │95年9月29日 │96年3月21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065號│95年度訴字第1065號│95年度簡字第5500號│96年度訴字第141號 │ │判 ├────┼─────────┼─────────┼─────────┼─────────┤ │決 │確定日期│95年7月6日 │95年7月6日 │95年10月24日 │96年4月23日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 │ │科罰金,以銀元參佰│科罰金,以銀元參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日 │ │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 │ │ │算壹日 │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