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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9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與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五

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宣告刑欄所載。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博欽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科罰金,以銀元參佰│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11條第2項         │10條第1項         │
│              │                  │                  │                  │                  │
├───────┼─────────┼─────────┼─────────┼─────────┤
│犯罪日期(民國│94年7月間至95年1月│95年1月23日、95年2│95年2月21日       │95年12月4日       │
│)            │22日、95年2月21日 │月21日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1177│95年度毒偵字第1177│95年度偵字第9914號│95年度毒偵字第8276│
│    │        │號                │號                │                  │號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065號│95年度訴字第1065號│95年度簡字第5500號│96年度訴字第141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5年6月19日       │95年6月19日       │95年9月29日       │96年3月21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065號│95年度訴字第1065號│95年度簡字第5500號│96年度訴字第141號 │
│判  ├────┼─────────┼─────────┼─────────┼─────────┤
│決  │確定日期│95年7月6日        │95年7月6日        │95年10月24日      │96年4月23日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
│              │科罰金,以銀元參佰│科罰金,以銀元參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日                │
│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                  │
│              │算壹日            │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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