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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壹日。 │壹日。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 │第2項 │第2項 │├───────┼───────────┼───────────┼───────────┤│犯罪日期(民國│95年8月16日 │96年3月23日 │96年1月2日 ││) │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582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493號 │96年度毒偵字第389號 ││ │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547號 │96年度簡字第2277號 │96年度易字第696號 ││實 ├────┼───────────┼───────────┼───────────┤│審 │判決日期│96年4月13日 │96年4月18日 │96年4月27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547號 │96年度簡字第2277號 │96年度易字第696號 ││決 ├────┼───────────┼───────────┼───────────┤│ │確定日期│96年4月30日 │96年5月7日 │96年5月21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褫奪公權期間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罰金額 │壹日。 │壹日。 │壹日。 │├───────┼───────────┼───────────┼───────────┤│附註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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