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編號2、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判決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