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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8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編號2、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判決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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