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八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