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1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並曾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67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各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及原判決所宣告之標準,各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胤瑮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贓物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349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                  │款                  │
├───────┼─────────┼─────────┼─────────┼─────────┼─────────┼──────────┤
│犯罪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上午10│92年9月30日某時起 │92.9.29           │92.11.04          │92.11.25          │93.06.11            │
│              │時30分回溯26小時內│至93年7月20日下午 │                  │                  │                  │                    │
│              │之某時許          │10時許止          │                  │                  │                  │                    │
├──┬────┼─────────┼─────────┼─────────┼─────────┼─────────┼──────────┤
│偵查│機    關│臺北地檢          │臺北地檢          │板橋地檢          │板橋地檢          │臺北地檢          │板橋地檢            │
│機關│        │                  │                  │                  │                  │                  │                    │
│及案├────┼─────────┼─────────┼─────────┼─────────┼─────────┼──────────┤
│號  │案    號│93年毒偵字第247號 │93年毒偵字第247號 │92年偵字第18262號 │92年偵字第18262號 │94年偵緝字第267號 │94年偵字第2720號    │
│    │        │                  │                  │                  │                  │                  │                    │
├──┼────┼─────────┼─────────┼─────────┼─────────┼─────────┼──────────┤
│最  │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臺北地院          │板橋地院            │
│後  ├────┼─────────┼─────────┼─────────┼─────────┼─────────┼──────────┤
│事  │案    號│93年訴字第369號   │93年訴字第369號   │93年訴字第1243號  │93年訴字第1243號  │94年簡字第950號   │94年易字第438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3.09.30          │93.09.30          │93.12.17          │93.12.17          │94.05.30          │94.06.09            │
├──┼────┼─────────┼─────────┼─────────┼─────────┼─────────┼──────────┤
│    │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臺北地院          │板橋地院            │
│確  ├────┼─────────┼─────────┼─────────┼─────────┼─────────┼──────────┤
│定  │案    號│93年訴字第369號   │93年訴字第369號   │93年訴字第1243號  │93年訴字第1243號  │94年簡字第950號   │94年易字第438號     │
│判  │        │                  │                  │                  │                  │                  │                    │
│決  ├────┼─────────┼─────────┼─────────┼─────────┼─────────┼──────────┤
│    │確定日期│93.11.08          │93.11.08          │94.01.20          │94.01.20          │94.06.20          │94.07.14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合                │合                │合                │合                │合                │合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                    │
│條例          │                  │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 │有期徒刑2 月15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
│              │折算壹日          │300 元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300 元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