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 月2 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6年3 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162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緝字第36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96年6月1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並依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標準諭知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生效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