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4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前未經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