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五二二號判決(偵查案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號受理在案,復經撤回上訴,而於九十六年四月二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