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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淑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24日,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5 月22日以96年度易字第122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16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壹日,並於96年6 月20日確定在案。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林 淑 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金 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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