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24日,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5 月22日以96年度易字第122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16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壹日,並於96年6 月20日確定在案。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林 淑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