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 ○○○○○○ (江玉華)所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 ○○○○○○ (江玉華)因於民國93年6 月15日起至94年7 月15日止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2051號判處罰金銀元2 千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並於96年6 月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