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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5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 ○○○○○○ (江玉華)所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 ○○○○○○ (江玉華)因於民國93年6 月15日起至94年7 月15日止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2051號判處罰金銀元2 千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並於96年6 月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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