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4 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15日以96年度簡字第201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判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且尚未執行,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關於宣告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 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