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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鄭燕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9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4 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15日以96年度簡字第201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判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且尚未執行,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關於宣告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 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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