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3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6 月間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65 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826 號),判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