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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8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8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8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  │94年5月初起至94 │94年11月6日     │95年4月20日起至 │
│                │年11月6日止     │                │95年4月26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4年度毒│板橋地檢94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253號    │偵字第6253號    │偵字第3314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91│95年度上訴字第91│95年度訴字第2002│
│事實審│        │7號             │7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4月19日     │95年4月19日     │95年8月7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5年度台上字第40│95年度台上字第40│95年度訴字第2002│
│判  決│        │14號            │14號            │號              │
│      ├────┼────────┼────────┼────────┤
│      │判    決│95年7月20日     │95年7月20日     │95年8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又15 │
│金之折算標準    │                │                │日              │
├────────┼────────┴────────┴────────┤
│附            註│上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84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
│                │徒刑2年2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8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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