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02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犯傷害罪係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4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卷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