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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3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6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0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2項         │11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21日      │96年2月12日       │96年2月11日       │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7549│96年度偵字第7406號│96年度毒偵字第1778│
│    │        │號                │                  │號                │
├──┼────┼─────────┼─────────┼─────────┤
│最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30號  │96年度易字第1085號│96年度易字第818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4月10日       │96年5月31日       │96年4月23日       │
├──┼────┼─────────┼─────────┼─────────┤
│確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30號  │96年度易字第1085號│96年度易字第818號 │
│決  ├────┼─────────┼─────────┼─────────┤
│    │確定日期│96年4月24日       │96年6月25日       │96年5月11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之刑期  │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字第1765號裁定減為│伍日,如易科罰金,│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有期徒刑叁月又壹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仟元折算壹日      │
│              │伍日,如易科罰金,│壹日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3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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