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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4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4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4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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