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2 、3 、4 減刑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犯罪時間業已分別更正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