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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綽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聲請書誤載為一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五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八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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