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致編號四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一級│收受贓物罪│施用第一級│ │ │文書罪 │毒品罪 │毒品罪 │ │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捌│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壹│ │ │月(如易科│月 │月 │月(如易科│年 │ │ │罰金,以銀│ │ │罰金,以銀│ │ │ │元叁佰元折│ │ │元叁佰元折│ │ │ │算壹日) │ │ │算壹日)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6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49 │毒品危害防│ │ │條、第210 │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制條例第10│ │ │條 │條第1項 │條第2項 │ │條第1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3年2月10 │93年2月11 │93年2月11 │93年4月底 │94年1月25 │ │) │日 │日 │日 │某日 │日 │ ├──┬────┼─────┼─────┼─────┼─────┼─────┤ │偵查│機 關│臺灣地方板│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臺北地│ │機關│ │橋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及案│ │署 │署 │署 │署 │署 │ │號 ├────┼─────┼─────┼─────┼─────┼─────┤ │ │案 號│93年度偵字│93年度核退│93年度核退│93年度偵字│94年度毒偵│ │ │ │第3351號 │毒偵字第74│毒偵字第74│第13589號 │字第715號 │ │ │ │ │號 │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臺北地│ │後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事 ├────┼─────┼─────┼─────┼─────┼─────┤ │實 │案 號│93年度簡上│93年度訴緝│93年度訴緝│94年度簡上│94年度訴字│ │審 │ │字第252號 │字第206號 │字第206號 │字第69號(│第481號 │ │ │ │(聲請書附│ │ │聲請書附表│ │ │ │ │表誤載為93│ │ │誤載為94年│ │ │ │ │年度簡字第│ │ │度字第69號│ │ │ │ │1519號) │ │ │) │ │ │ ├────┼─────┼─────┼─────┼─────┼─────┤ │ │判決日期│93年10月27│93年11月17│93年11月17│94年4月29 │94年5月18 │ │ │ │日(聲請書│日 │日 │日 │日 │ │ │ │誤載為93年│ │ │ │ │ │ │ │4月16日) │ │ │ │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臺北地│ │定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判 ├────┼─────┼─────┼─────┼─────┼─────┤ │決 │案 號│93年度簡上│93年度訴緝│93年度訴緝│94年度簡上│94年度訴字│ │ │ │字第252號 │字第206號 │字第206號 │字第69號 │第481號 │ │ │ │(聲請書附│ │ │ │ │ │ │ │表誤載為93│ │ │ │ │ │ │ │年度簡字第│ │ │ │ │ │ │ │252號) │ │ │ │ │ │ ├────┼─────┼─────┼─────┼─────┼─────┤ │ │確定日期│93年10月27│93年12月17│93年12月17│94年4月29 │94年6月21 │ │ │ │日 │日 │日 │日 │日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陸│ │ │月又拾伍日│月(如易科│月(如易科│月又拾伍日│月(如易科│ │ │(如易科罰│罰金,以銀│罰金,以銀│(如易科罰│罰金,以銀│ │ │金,以銀元│元叁佰元折│元叁佰元折│金,以銀元│元叁佰元折│ │ │叁佰元折算│算壹日) │算壹日) │叁佰元折算│算壹日) │ │ │壹日) │ │ │壹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