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5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7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7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七

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數罪併罰,其中一罪不能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即不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聲請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
│                │                    │,結夥三人以上,搶奪│                    │
│                │                    │他人之動產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                    │                    │
│                │算壹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6 月19日        │95年5 月20日(聲請書│94年10月24日、95 年2│
│                │                    │附表誤載為95年5 月18│月12日(聲請書附表誤│
│                │                    │日)                │載為95年2 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584│署95年度偵字第11 406│署94年度偵字第20 850│
│                │號                  │號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
│                │                    │                    │度偵字第3569 、5503 │
│                │                    │                    │號(聲請書附表漏載移│
│                │                    │                    │送併案偵查案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5年度簡字第7247號  │95年度訴字第1681號  │95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12月7 日(聲請書│95年10月13日(聲請書│95年6 月21日        │
│      │        │附表誤載為96年2 月26│附表誤載為95年11月6 │                    │
│      │        │日)                │日)                │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96年2 月26日        │95年11月6 日        │95年7 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6 條第1項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                │條第2 項            │                    │2 款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備            註│均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7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