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參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 │第2項 │├───────┼───────────┼───────────┤│犯罪日期(民國│93年1 月中旬起至93年2 │93年2 月11日 ││) │月12日止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 │案 號│93年度毒偵字第2867 號 │93年度毒偵字第2867 號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1373號 │93年度訴字第1373號 ││實 ├────┼───────────┼───────────┤│審 │判決日期│93年9月29日 │93年9月29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1373號 │93年度訴字第1373 號 ││決 ├────┼───────────┼───────────┤│ │確定日期│93年10月25日 │93年10月25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奪公權期間或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金額 │日。 │折算壹日。 │├───────┼───────────┼───────────┤│附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