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後),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 │第2項 │├───────┼───────────┼───────────┤│犯罪日期(民國│95年5 月10日後某日起至│93年11月間某日起至94年││) │95年8月22日 │7月12日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5693號 │94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5度訴字第3097號 │95年度易字第282號 ││實 ├────┼───────────┼───────────┤│審 │判決日期│95年12月27日 │95年3月10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5年度訴字3097第 │95年度易字第282號 ││決 ├────┼───────────┼───────────┤│ │確定日期│96年1月29日 │95年5月10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褫奪公權期間或│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罰金額 │壹日。 │日。 │├───────┼───────────┼───────────┤│附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