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28日犯贓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130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9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