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間犯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74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6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