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9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王綽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9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七二三六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首揭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定有明文,依該條可知,原裁判所適用論罪科刑法條,雖符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規定之要求,惟於宣告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刑,而於減刑後改為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始有該條適用之餘地,本件經減刑後固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然原裁判所宣告者並非逾有期徒刑六月之刑,應無上開條文之適用,檢察官聲請依該條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容有誤會,併予指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到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9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