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15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6 月13日,以96年度訴字第676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82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