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9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漢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9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15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6 月13日,以96年度訴字第676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82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漢強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9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