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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1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1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叁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叁所載,與附表編號肆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3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惟第一欄犯罪日期應更正為自94年12月間某日起至95年1月21 日止;第二欄犯罪日期應更正為自95年1月10日起至同年月21 日止),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上開三罪,均悉合於減刑條件,並聲請與附表所附表編號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 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1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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