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編號貳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肆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惟第一欄犯罪日期應更正為自94年5月8日至同年7 月15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應補充並更正為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緝字第630、631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均悉合於減刑條件,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期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