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所犯附表編號3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3 所列日期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12號、96年度易字第1609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