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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9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戴嘉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9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所犯附表編號3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3 所列日期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12號、96年度易字第1609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9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