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吳源忠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吳源忠,民國93年3 月24日改名)因於95年4 月24日(此部分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及同年5月2 日犯共同連續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9 月29日以95年度易字第137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78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95年11月6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判決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