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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2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2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聲請書誤載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0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9 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依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11月5日     │95年11月23日    │95年11月23日    │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  │95年度毒偵字第  │95年度毒偵字第  │
│    │        │7635號等        │7635號等        │7635號等        │
├──┼────┼────────┼────────┼────────┤
│最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627 │96年度訴字第627 │96年度訴字第627 │
│實  │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6年6月5日      │96年6月5日      │96年6月5日      │
├──┼────┼────────┼────────┼────────┤
│確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627 │96年度訴字第627 │96年度訴字第627 │
│決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6月26日     │96年6月26日     │96年6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叁月又壹│有期徒刑叁月又壹│有期徒刑叁月,如│
│              │拾伍日,如易科罰│拾伍日,如易科罰│易科罰金,以新臺│
│              │金,以新臺幣壹仟│金,以新臺幣壹仟│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2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