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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2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2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 、5 月間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36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2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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