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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6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連育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6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其中編號一、二、三、六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第十二條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至六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上開各該案件之犯罪時間均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為之,此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減刑後,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六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連育群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二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        │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        │
│              │                          │                          │
├───┬───┼─────────────┼─────────────┤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七三│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七三│
│?號  │      │號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七0五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七0五號│
│  實  │      │                          │                          │
│?審  ├───┼─────────────┼─────────────┤
│      │判決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七0五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七0五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九十六年二月五日          │九十六年二月五日          │
├───┴───┼─────────────┼─────────────┤
│是否合於中華民│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
│國九十六年罪犯│定                        │定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
┌───────┬─────────────┬─────────────┐
│  編      號  │          三              │??????四            │
├───────┼─────────────┼─────────────┤
│  罪      名  │竊盜罪                    │偽造文書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月              │拘役五十日                │
│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
│              │                          │六條                      │
│              │                          │                          │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              │                          │                          │
├───┬───┼─────────────┼─────────────┤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三八三│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三八三│
│?號  │      │號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  │
│  實  │      │                          │                          │
│?審  ├───┼─────────────┼─────────────┤
│      │判決日│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  │
│  決  │      │                          │                          │
│      ├───┼─────────────┼─────────────┤
│      │確定日│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
├───┴───┼─────────────┼─────────────┤
│是否合於中華民│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
│國九十六年罪犯│定                        │定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
│權期間或罰金額│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編      號  │          五              │??????六            │
├───────┼─────────────┼─────────────┤
│  罪      名  │侵占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六千元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
│              │                          │項                        │
│              │                          │                          │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往前回溯│
│              │                          │九十六小時內某時          │
├───┬───┼─────────────┼─────────────┤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三八三│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二一│
│?號  │      │號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  │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二三二號│
│?實  ├───┼─────────────┼─────────────┤
│?審  │判決日│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  │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二三二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
├───┴───┼─────────────┼─────────────┤
│是否合於中華民│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
│國九十六年罪犯│定                        │定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6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