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分鐘讀完全文 7,2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7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7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編號

五、六所示之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減刑聲請書附表編號三、五、六犯罪日期部分有所誤載,詳如本院裁定附表)。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四及五、六所示之罪所減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五、六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除更正上開誤載部分外,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六罪,前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727 號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54號及96年度易字第748 號刑事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在案,爰併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五、六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本件如附表所示六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為同一,檢察官減刑聲請書所載請依同條例第8 條第3 項、第12條聲請減刑等語,應屬贅引,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1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8月4日        │95年10月14日      │95年10月14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          │察署              │察署              │察署              │
├─────┼─────────┼─────────┼─────────┤
│偵查年度及│95年度毒偵字第5548│95年度毒偵字第6976│96年度毒偵字第1539│
│案號      │號                │號                │號、第2188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年│95年度            │95年度            │96年度            │
│  │案├─┼─────────┼─────────┼─────────┤
│後│  │字│訴字              │易字              │訴字              │
│  │號├─┼─────────┼─────────┼─────────┤
│事│  │號│第2786號          │第2266號          │第1054號          │
│  ├─┼─┼─────────┼─────────┼─────────┤
│實│判│年│95年              │95年              │96年              │
│  │決├─┼─────────┼─────────┼─────────┤
│審│日│月│12月              │12月              │4月               │
│  │期├─┼─────────┼─────────┼─────────┤
│  │  │日│29日              │29日              │30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  │年│95年度            │95年度            │96年度            │
│確│案├─┼─────────┼─────────┼─────────┤
│  │  │字│訴字              │易字              │訴字              │
│定│號├─┼─────────┼─────────┼─────────┤
│  │  │號│第2786號          │第2266號          │第1054號          │
│判├─┼─┼─────────┼─────────┼─────────┤
│  │確│年│96年              │96年              │96年              │
│決│定├─┼─────────┼─────────┼─────────┤
│  │日│月│1月               │1月               │5月               │
│  │期├─┼─────────┼─────────┼─────────┤
│  │  │日│29日              │26日              │21日              │
├─┴─┴─┼─────────┼─────────┼─────────┤
│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國九十六年│                  │                  │                  │
│罪犯減刑條│                  │                  │                  │
│例        │                  │                  │                  │
├─────┼─────────┼─────────┼─────────┤
│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
│告刑      │                  │                  │日。              │
├─────┼─────────┼─────────┼─────────┤
│ 附    註 │                  │                  │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共同竊盜          │收受贓物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拘役五十日        │拘役四十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10條第1項         │                  │                  │
├─────┼─────────┼─────────┼─────────┤
│ 犯罪日期 │95年12月1日       │95年12月1日       │95年10月13日後至24│
│          │                  │                  │日間之某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          │察署              │察署              │察署              │
├─────┼─────────┼─────────┼─────────┤
│偵查年度及│96年度毒偵字第1539│95年度偵字第24632 │95年度偵字第24632 │
│案號      │號、第2188號      │號、第28072號     │號、第28072號     │
│          │                  │96年度偵緝字第694 │96年度偵緝字第694 │
│          │                  │號、第695號       │號、第695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年│96年度            │96年度            │96年度            │
│  │案├─┼─────────┼─────────┼─────────┤
│後│  │字│訴字              │易字              │易字              │
│  │號├─┼─────────┼─────────┼─────────┤
│事│  │號│第1054號          │第748號           │第748號           │
│  ├─┼─┼─────────┼─────────┼─────────┤
│實│判│年│96年              │96年              │96年              │
│  │決├─┼─────────┼─────────┼─────────┤
│審│日│月│4月               │5月               │5月               │
│  │期├─┼─────────┼─────────┼─────────┤
│  │  │日│30日              │8日               │8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  │年│96年度            │96年度            │96年度            │
│確│案├─┼─────────┼─────────┼─────────┤
│  │  │字│訴字              │易字              │易字              │
│定│號├─┼─────────┼─────────┼─────────┤
│  │  │號│第1054號          │第748號           │第748號           │
│判├─┼─┼─────────┼─────────┼─────────┤
│  │確│年│96年              │96年              │96年              │
│決│定├─┼─────────┼─────────┼─────────┤
│  │日│月│5月               │6月               │6月               │
│  │期├─┼─────────┼─────────┼─────────┤
│  │  │日│21日              │11日              │11日              │
├─┴─┴─┼─────────┼─────────┼─────────┤
│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國九十六年│                  │                  │                  │
│罪犯減刑條│                  │                  │                  │
│例        │                  │                  │                  │
├─────┼─────────┼─────────┼─────────┤
│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拘役二十五日,如易│拘役二十日,如易科│
│告刑      │日。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          │                  │元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附    註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
│          │                  │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 │                  │
│          │                  │1項第15款所列之罪 │                  │
│          │                  │,但其原判決宣告刑│                  │
│          │                  │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                  │
│          │                  │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7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