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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5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5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除如附表編號1 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95年度上訴字第4744號,編號3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6年1 月15日,其餘均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5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