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除如附表編號1 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95年度上訴字第4744號,編號3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6年1 月15日,其餘均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