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 年度聲減字第5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1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6月11日以96年度易字第36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13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