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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恆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3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 年度聲減字第5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1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6月11日以96年度易字第36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13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3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