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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五五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條、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博欽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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