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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4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潘翠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4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八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減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4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