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八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減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