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20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328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並於96年7 月2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