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一八三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分別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減刑後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應執行刑(聲請書意旨誤載聲請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玖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2月8日 │96年2月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08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608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325號 │96年度訴字第1325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5 月28日 │96年5月28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96年7 月30日 │96年7 月30日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條第1 項 │條第2 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 │備 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前開九十六年度訴字│ │ │第一三二五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