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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0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0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一八三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分別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減刑後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應執行刑(聲請書意旨誤載聲請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玖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2月8日            │96年2月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08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608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325號    │96年度訴字第1325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5 月28日          │96年5月28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96年7 月30日          │96年7 月30日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條第1 項              │條第2 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
│備            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前開九十六年度訴字│
│                │第一三二五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確定。│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0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