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 月底某日起至同年3 月30日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10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285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9 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