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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7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7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5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9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108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

三、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7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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