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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4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三、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處之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附表編號三、四所處之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三、四部分與附表編號一、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後,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7 月12日以96年執字第4528號發布通緝,嗣於同年8 月20日因緝獲歸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緝丁字第1936號執行指揮書各1 件在卷可佐,是依首揭規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不予減刑,附此敘明。又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4號解釋意旨)。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雖分別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然其與附表編號一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故於定執行刑時,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犯罪日期(民國│95年5月10日、同年 │95年5月10日、同年 ││) │月26日 │月26日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 │察署 │察署 ││號 ├────┼─────────┼─────────┤│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4296│95年度毒偵字第4296││ │ │號、第4589號 │號、第4589號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110號│95年度速字第2110號││實 ├────┼─────────┼─────────┤│審 │判決日期│95年11月15日 │95年11月15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110號│95年度訴字第2110號││決 ├────┼─────────┼─────────┤│ │確定日期│96年3月26日 │96年3月26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 │不合 ││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褫│無 │無 ││奪公權期間或罰│ │ ││金額 │ │ │├───────┼─────────┴─────────┤│附註 │此部份受刑人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 │96年7月12日經通緝,嗣於該條例施行後之 ││ │96年8月20日因緝獲歸案,故不得減刑 │└───────┴───────────────────┘┌───────┬─────────┬─────────┐│ 編 號 │ 三 │ 四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伍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犯罪日期(民國│96年3月7日 │96年3月7日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 │察署 │察署 ││號 ├────┼─────────┼─────────┤│ │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2106│96年度毒偵字第2106││ │ │號 │號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550號│96年度訴字第1550號││實 ├────┼─────────┼─────────┤│審 │判決日期│96年5月30日 │96年5月30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550號│96年度訴字第1550號││決 ├────┼─────────┼─────────┤│ │確定日期│96年7月2日 │96年7月2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奪公權期間或罰│日。 │日。 ││金額 │ │ │├───────┼─────────┼─────────┤│附註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4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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