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八四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八三號裁定減刑確定之犯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就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刑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就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刑,應予減刑,並連同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減刑確定之罪刑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駁回聲請部分: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七七號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予以減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八三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八月、一年,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各一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此部分聲請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燬越門扇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壹年 │ ├────────┼─────────┼─────────┼──────────┤ │犯 罪 日 期│95年10月8日 │95年8 月2 日 │95年12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察署95年度偵字第52│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署96年度偵字第11511 │ │ │38號 │0號 │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743號│96年度易字第362 號│96年度易字第1533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3 月22日 │96年4 月25日 │96年7 月13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96年4 月30日 │96年5 月21日 │96年8 月9 日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 │10條第2項 │第3款 │2 、3款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有期徒刑陸月 │ │ │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 │ │4383號裁定減為有期│4383號裁定減為有期│ │ │ │徒刑4月 │徒刑6月 │ │ ├────────┼─────────┴─────────┴──────────┤ │備 註│均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其中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 │ │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83號裁定減刑如附表所載並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9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