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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5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 、編號2 犯罪日期誤載為96年6 月17日、96年3 月17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部分,於減刑後仍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故聲請書贅載求為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不應准許,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 、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財旺

書 記 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5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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