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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0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0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4 月3 日為警查獲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點,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56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79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0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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