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1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不應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附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加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 │ │罰金30,000元 │├────────┼────────┼────────┼────────┤│ │94年9月4日 │94年5月14日 │94年8月4日 ││犯 罪 日 期 │至 │至 │ ││ │94年11月9日 │94年12月29日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4年度偵│板橋地檢94年度核│板橋地檢94年度核││ │字第15102號 │退毒偵字第2405號│退偵字第991號 ││年 度 案 號│ │ │ │├───┬────┼────────┼────────┼────────┤│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最 後│案 號│94年度易字第1435│95年度訴字第592 │94年度訴字第2724││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4年12月15日 │95年4月7日 │95年6月9日 │├───┼────┼────────┼────────┼────────┤│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確 定│案 號│94年度易字第1435│95年度訴字第592 │94年度訴字第2724││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95年1月16日 │95年5月1日 │95年10月24日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第1款 │第10條第1項 │條例第8條第4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合 │合 │不合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與編號2、3之罪定│與編號1、3之罪定│有期徒刑部分與編││備 註│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號1、2之罪定應執││ │3年10月 │3年10月 │行刑有期徒刑3年 ││ │ │ │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