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1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19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已減刑之編號一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已減刑之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