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幫助常業詐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為法定刑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所受宣告刑雖經減為有期徒刑5 月,而與附表編號2 所示罪刑減刑後之刑度定執行刑,仍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1 │2 │ ├───────┼───────────┼───────────┤ │ 罪 名 │幫助常業詐欺罪 │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 │ │ │會計憑證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40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 │ │第1款 │ ├───────┼───────────┼───────────┤ │ 犯 罪 日 期 │90年間 │91年6月至同年12月 │ ├───┬───┼───────────┼───────────┤ │偵查案│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號 ├───┼───────────┼───────────┤ │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515號 │95年度偵緝字第427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 │ │實審 ├───┼───────────┼───────────┤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590號 │95年簡字第2298號 │ │ ├───┼───────────┼───────────┤ │ │判決日│95年11月23日 │95年6月19日 │ │ │期 │ │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590號 │95年度簡字第2298號 │ │ ├───┼───────────┼───────────┤ │ │確定日│96年2月9日 │95年7月17日 │ │ │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 │5月 │2月又15日 │ ├───────┼───────────┼───────────┤ │ 附 註│ │ │ └───────┴───────────┴───────────┘